幼儿园人事制度管理
一、人事制度
1、全园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,不提倡留职停薪,未经幼儿园许可,不准从事第二职业。
2、全园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学校分配。
3、凡要求来园工作的教职工经幼儿园考核,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入园上岗。
4、幼儿园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,应服从分配,按时上岗,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。
5、凡全园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,以待岗处理。
二、考勤制度
1、幼儿园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,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。逐日记载出勤情况,按日统计,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。
2、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,不迟到、不中途离岗。
3、教职工因事、因病(除特殊情况外),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,准假后方可离岗。工作时擅离职守,按旷工论处。因公外出,也应告知有关领导负责人。
4、请假期满,必须按时履行消假手续,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。旷工半天以上(合半天)扣除相应的工资外,停发当月全勤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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